“开票走账”,你还在这么做吗?

发布日期:2021-03-31 10:43:12.0浏览次数:494
临近年末或者所得税汇算清缴截至日之前,很多企业由于利润率较高或者日常成本列支不够,基于转移利润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或其他方面的目的),老板或者财务人员们使出浑身解数,一致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开票走账”,开票的内容五花八门,最终的目的就是要将企业的利润“花完”,殊不知风险重重,随时都可能把自己开“进去”。

一、真实?or虚构?

根据交易的真实性与否,开票的内容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真实交易内容进行开票,另一类基于非真实交易内容进行开票。

二、真的“真实”吗?

首先,分析基于真实交易内容进行开票的风险。

真实的交易内容主要是指交易真实发生,具有真实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购买和消费行为。如与企业营收、资产、员工等规模相匹配的差旅费、业务招待、办公费用等支出,应当计入正常的会计科目,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规定进行了申报。但部分企业列支的个人消费支出,如购买的高档的包包、手表、电子产品,更有甚者个人购买的百万豪车,拿到企业进行报销,会计入账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等科目,部分“专业”财务人员计入福利费科目,直观地反映出这属于部分职工(含管理人员)应当享受的福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福利费的范围有明确的限制,不是任何一项个人消费支出都属于职工福利的范围,职工福利主要指: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放心保)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企业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发生的福利费开支,与上述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大家可能认为个人消费支出计入福利费最大的风险在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税前扣除,属于“与收入无关支出”,应作纳税调增。大家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法律风险,即职务侵占罪,不少人想当然的认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只有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和国企人员等,私企不涉及职务侵占的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的人员,违法报销个人消费支出,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形式,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消费支出报销已经完成,报销款项已经支付,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既遂。可怕的是自己已经是犯罪的既遂仍沉浸于自己的高明筹划手段中不可自拔。

三、“虚构”有罪

再次,分析基于非真实交易内容进行开票的风险。

非真实的交易内容进行开票即为进行虚开发票,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虚开的行为主要包括: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下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涉及增值税税款,《刑法》第205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主要是涉及所得税税款。关于虚开发票犯罪,由于《刑法》第205条并未明确规定是否需要以偷逃骗税为目的,是否需要发生国家税收损失的结果,因此,长期以来理论界、实务界观点纷呈,不同的观点主张是罪与非罪的截然不同处理。主要有行为犯说、目的犯说、结果犯说和危险犯说。实务中根据立法目的和法律的体系解释,主流观点倾向于危险犯说,在判断是否构成虚开时必须以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可能性为依据,虚开犯罪构成抽象的危险犯。

换言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不需要判断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与意图,也不需要损害结果的出现,即不需要出现所谓的具体的危险结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为具体危险犯严格适用,以排除对非逃骗税的虚开行为适用该罪,即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中增加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危险作为客观要件,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具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危险,如果没有造成危险,则不适用该罪。危险犯说的观点认为,本罪所保护的法律利益不但包括国家税收,还包括保障国家税收的税收征收制度。

因此,不但侵害国家税收的虚开行为构成本罪,如果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虚开行为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危险,同样也构成本罪。因此,行为人虚开行为只要将国家的税收置于被侵害的可能性就构成本罪,不需要判断主观上是否具有偷税的目的与意图,也不需要损害税收结果的实际发生。

故“开票走账”的行为具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危险则构成虚开发票犯罪的主观要件。按照《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的判刑期限可以达到无期徒刑,虚开发票罪最高的判刑期限可以达到二年以上七年以下。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05条的规定处罚。

四、综上:不要在法律的边缘疯狂试探

“开票走账”的行为很可能直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虚开发票罪,同时还涉及职务侵占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进行处罚。你还敢开票走账吗?将公司的税务风险和个人的法律风险置若罔闻?
来源: 行云税务,作者:贾成密、民教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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