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员发福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21-06-15 10:28:17.0浏览次数:377

一、从会计核算方面来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用库存商品发放节日福利的业务来说,需要区分自产产品和外购商品两种情况的分别进行处理。


(一)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1、公司做出发放非货币性福利决定时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将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1、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从个人所得税方面来说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于以上用自产产品和外购商品给职工发放个人福利的,应该按照公允价值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在发放当月扣缴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尤其对于自产产品和外购商品所得确认金额一定要告知职工,否则将影响其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来源:郝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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