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合格的会计,这10个时间点,都会记得很清楚

发布日期:2021-07-01 11:49:02.0浏览次数:440

一、2021年企业工商年报时间日期

2020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0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21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不参与汇算清缴的分支机构外,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

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四、7月1号开始,这两项收费由税务征收

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五、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七、图书批发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八、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九、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十、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

来源:财税秘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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