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的账务处理
概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现在“进项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有10%和15%两种比例。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内容
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二、银行存款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参考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银行存款
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参考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会计司依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总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案例/解析
一、案例:某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正常经营收入确认销项税额200万元,确认进项税额100万元,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二、解析:
(一)该纳税人可加计抵减税额=100*15%=15万元。
(二)本期结转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余额100万元,代表本期应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另外可以享受加计抵减15万元。
(三)所以纳税人当期应实际缴纳85万元增值税,加计抵减部分的15万元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四)参考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
贷:银行存款 85
其他收益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