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产品项目合作按利润分成的会计处理

发布日期:2021-08-17 11:02:13.0浏览次数:1975

案例简要

A与B在战略合作协议约定:

A从B取得的授权甲产品的销售,A采用总代理商模式进行销售,《合作协议》约定:A与B按照 50:50 的比例分配甲产品的合作利润,利润分配按季度计算,并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销售净收入;

2)商业化成本,包括B的实际制造成本和A的采购成本;

3)双方发生的销售和研发费用。

请问:A支付B的产品利润分成的会计处理。

案例解析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2.A从B取得的授权甲产品,采用总代理商模式进行销售。A在销售中为主要责任人,满足全额确认收入的条件:

(1)A从B购买甲产品,进而销售给第三方总代理经销商。A在将存货转移给经销商之前对存货拥有控制权;

(2)A对于产品向第三方的销售具有一定的定价权;

(3)相关药品的总代理经销商由A自行选择,拥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

3.A在对总代理商的销售中为主要责任人,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应按全额法确认收入。其确认销售收入的金额应当等同于其有权从客户收取的金额,而不受与B之间利润分配的影响, 利润分配部分将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A与B的产品利润分成共享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取决于每季度计算的分摊结果)

借:主营业务成本(B应享有 50%净收入的部分以及A存货采购成本与 50%的B实际存货成本之间的差额)

借/贷:研发费用(取决于每季度A与B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各自承担 50%的分摊结果)

借/贷:销售费用(取决于每季度A与B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按照各自承担 50%的分摊结果)

业务延伸

实操中有按照利润分成,收入分成;有按照产品分成或者合作项目分成,其会计处理可以参照新收入准则下是否满足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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