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会计分录尽量不要做,做了有税务风险!
分录一:
甲企业会计人员担心账面上“其他应付款-自然人(非股东)”贷方余额1000万元过大有税务风险,年底做了一笔调整凭证。
借:其他应付款-非股东 1000万元
贷:资本公积 1000万元
注意:
存在25%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分录二:
甲企业股东个人由于要买房,从公司借款100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自然人股东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注意:
存在20%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分录三:
企业根据分红决议,年底计提应付自然人股东的分红1000万元。
借:利润分配-提取应付股利 1000万元
贷:应付股利-自然人股东 1000万元
注意:
存在20%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分录四:
企业会计将账上的盈余公积1000万元转增实收资本。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1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 1000万元
注意:
存在20%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分录五:
甲企业将1000万元无偿借给乙公司。
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注意:
存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疑问:
中秋节了,将自产花生油发放职工福利,还有将外购花生油发放职工福利,增值税上到底是不是都是属于视同销售?
答复:
同样是花生油发放福利:
(1)若是购的入花生油作为职工福利,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上不作视同销售处理;还要注意由于购买的花生油用于福利,若是取得专票,抵扣的增值税应做进项税转出。
(2)若是自产的花生油作为节日礼品发放给员工,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上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