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发布日期:2021-10-27 10:28:09.0浏览次数:554

一、劳务派遣的会计分录


1.用工单位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直接支付给员工部分)

2.按6%税率一般计税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3)取得发票,差额扣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4)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

       贷:银行存款

3.简易计税(差额)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3)取得发票,差额扣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主营业务成本

(4)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银行存款

二、收到支票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种类

> > > > 现金支票

(1)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

(2)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3)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 > > > 转账支票

(1)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 > > > 普通支票

(1)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

(2)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3)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三、投资亏损的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冲抵上限)

长期应收款(如果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的长期债权时,超额亏损应视为此债权的减值,冲抵长期应收款)

预计负债(如果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亏损承担连带责任的,需将超额亏损列入预计负债,如果投资方无连带责任,则应将超额亏损列入备查簿)

将来被投资方实现盈余时,先冲备查簿中的亏损额,再作如下反调分录:

借:预计负债(先冲当初列入的预计负债)

长期应收款(再恢复当初冲减的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最后再恢复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四、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的所得税反映在利润表中: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应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之和,即为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


五、预交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按预收账款当期的发生额扣除期间费用及税金计算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应及时计算已实现的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的所得税反映在利润表中: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纳税期限与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年度

(1)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4.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5.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6.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来源:职业会计人、会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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