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缴了税,这种情况下可直接“抵扣”欠缴税款!其他情况要这样操作!

发布日期:2021-11-12 11:15:05.0浏览次数:416

多交成因


  多交税款的成因,除计算错误外,还有以下方面:

  1.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

  2.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

  3.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没款;

  4.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

  5.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


多缴税款  三条路径


  路径一:申请退税

  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退还。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路径二:抵缴应纳税款

  为减少流程,多缴税款一般按先抵缴税款后退税的办法处理。

  若多交了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即多缴税款可以抵缴以后年度税款,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第16行预缴时抵减,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将抵减额填在主表第37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例如,某企业在2016年预缴纳所得税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出具报告,企业多交的100万元不予退税而抵减以后年度税款。2017年一季度应交所得税150万元,抵减上年多交的100万元后应交税款50万元。


  路径三:抵缴欠税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9条以及《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

  但要注意,所谓欠税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税务机关系统有了申报数据,且超过了规定纳税期限。

  企业查补的税款能否抵减税款,关键是该税款是否经到了税务执行环节,是不是已经履行了一定的手续,并在税务系统中申报超期,产生了相应的滞纳金。只有查补的税款形成了欠税,才可以直接抵减多缴的税款。如果查补的税款尚未形成欠税,则不可抵减。


以补抵缴  此路不通


  查补的税款抵减多缴税款,即以补抵缴,道理上虽可行,但是步错棋。建议企业有查补税款时应直接缴纳,不要等着查补税款超期形成欠税后,再用多交的税款来抵减。因为欠缴税款应按日收取0.5‰的滞纳金,企业虽然现金流没有大额流出,但加收的滞纳金便得不偿失。孰不知,欠税形成的滞纳金相当于18.25%的年化利率,这是莫大的资金成本。


  所以,考虑到滞纳金与资金的时间价值,查补税款与多缴的税款,应各走各的路,切莫相互交集
来源:张熙庭会计之音、助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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