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想干,要撤资!财务该走什么流程

发布日期:2020-06-22 10:02:27.0浏览次数:1323

日常在追电视剧的时候,会发现有这样的剧情,主角成立的公司,经营到一段时间,因某些情况与股东闹掰了,然而股东一言不合就要撤资。对于说撤资就撤资的行为,那在实际工作中,撤资真有这么简单吗?

公司在经营期间能否撤资,其实在公司法上已经有明确的解释了,公司股东是不可以随意抽回出资额的。股东擅自撤资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公司成立之后抽逃注册资本的,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 ,其实是对公司合法经营、积极运营及对公司债务人的一种保护。公司成立后,如果允许股东随意撤资,容易引起公司经营不稳定,也会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在公司经营期间是不能随意撤资的。

那股东就是不想参股,怎么把股权投资从公司撤出才是合法的呢?

可以从以下3种途径:

1. 股权转让;

2. 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注销股份。

3. 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合法股权撤资该如何操作呢?


一般流程

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决议→ 收购方做尽职调查→评估验资,确定转让价格→签订股转合同→修改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

1. 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有限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间=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是股东“撤资”最简便的办法。但由于股权转让会涉及到很多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比如转让主体是否适合,交割时间的确认以及转让股权税费的负担等等,因此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书写,以规避法律风险。


2. 公司减资

《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同时第一百七十七条还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由公司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以公司减资的方式进行撤资也是合法的撤资方式,但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要履行一定的议事程序和表决程序。还要进行公告、通知债权人。

可见股东如采取这种方式进行撤资手续繁琐,如果少于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不同意减资,这种撤资方式很难进行。


3. 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要求公司回购股权须符合一定条件,即首先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形:“……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其次必须股东在股东会作出上述决议时投反对票,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拟撤出的股东方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撤资涉税处理


1.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税率20%,缴纳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应纳个税= 应纳所得额 * 20%

甲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有2个自然人股东,A股东占比40%,B股东占比60%,目前甲公司账面上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000万元。由于内部问题,A股东撤资收回款项2000元。

(1)A股东原始出资额为=1000*40% =400万元

(2)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所得:2000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2000-400=1600万元

(4)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税=1600*20%=320万元

但是在实务中有的股东在没有出资或少出资的情形下转让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这类转让绝大部分是低价或零对价转让,按照相关规定,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局一般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征相关税款。

举例: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共A、B两个自然人股东,双方各出资50%。其中,A股东实缴500万元,B股东实缴为零。

在没有任何利润的情况下,B股东将其50%的股权以0元价格全部对外转让或转让给A,按照净资产核定法,B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250万元,由于其股权原值为零,其仍应缴纳50万元(250*20%)的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2. 法人股东撤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称“34号公告”)“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举例说明:甲乙两公司于2017年8月份共同投资设立了丙公司,丙公司从事生物工程研发,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出资2000万元,占比40%;乙出资3000万元,占比60%。2019年3月,甲公司要求撤资,经股东会决议并按照法定程序同意了甲公司撤资,甲公司分得现金2500万元。截止甲公司撤资前,丙公司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共有10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撤资应确认的所得为多少万元?

甲公司撤回投资的投资收回、股息所得、资产转让所得

(1)投资收回:即初始投资部分2000万元。

(2)股息所得:即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股息所得 即1000*40%=4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3)投资资产转让所得=2500-2000-400=100(万元)。

确认企业所得税=100万元 x 25% = 25万元

总结:


1. 公司股东一旦将资金投入公司以后,投入的资金属于公司资产。如果股东想撤资退出公司,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还要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根据清算的结果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对于抽逃出资的行为的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有可能会受到刑事责任的处罚。

2.股权转让,会计核算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只是不同身份从税务处理方面,自然股东和法人股东的股东涉税不太一样。企业股权所立股权转让数据,双方均需要按合同的所记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来源:柠檬云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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