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取得了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增值税是否必须要转出?有何政策依据?
疑问:
请问企业取得了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增值税是否必须要转出?有何政策依据?
答复:
是的,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当然若是业务是真实交易(有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条件的A级纳税人,也是允许纳税人按照规定继续申报抵扣增值税的。
说明一:
对于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提出核实申请,如确实符合相关规定,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抵扣消费税等。
说明二:
这是针对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进行的特别措施,对于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给与了特殊待遇,这充分体现了纳税信用的价值。这相当于给予诚实守信单位一个较宽松的待遇,体现出国家鼓励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导向。
转出: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 1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万元
参考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参考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