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通知!单位发的这9类补贴、补助通通可免个税!

发布日期:2020-03-11 10:02:58.0浏览次数:1342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据国家税务总局310日消息,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动态更新,形成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3.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14.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15.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16.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17.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税务局通知!单位发的这9类补贴、补助通通可免个税!

这项政策是从202011日开始实施的!2019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逐步展开了,以下是可以免征个税的补贴、补助,大家收好哦!

 

01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02 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的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

 

03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04 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 

规定标准内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05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06 工伤补贴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07 生育津贴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08 军队干部补贴、津贴等 

一、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 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军粮差价补贴。


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

 

09 公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扣除部分的公务费用,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个人为疫情防控捐款捐物可以税前扣除!一组问答告诉你具体怎么办

 

1.个人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捐赠能税前扣除么?怎么扣?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都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且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具体扣除办法,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执行。扣除时,既可以在工薪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也可以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

 

2.现金捐赠及口罩、防护服等物资捐赠,应该如何确定捐赠金额?

答:按照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捐赠现金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额;捐赠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其中,市场价格将由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捐赠相关制度规定的办法评估,并经捐赠人确认同意后确定。通常情况下,如果个人购买口罩、防护服的时间与实际捐赠时间很接近,那么公益性社会组织一般会按照购买价格确定市场价格。

 

3.1月份发生了一笔符合条件的防疫捐赠支出,能在3月份发放工资时全额扣除吗?怎么办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环节享受捐赠扣除政策。为便于个人在领取工资时享受扣除政策,建议捐赠人拿到捐赠票据后,及时将捐赠票据提供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捐赠扣除。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捐赠扣除时,随扣缴申报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相关捐赠票据由个人留存备查。

 

4.我捐赠的金额很大,当月未扣完的捐赠额能否在下个月工资继续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如,黄女士3月份防疫捐赠出1.5万元,截止3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万元,那么黄女士在3月可税前扣除1万元捐赠,剩余0.5万元可在4月发放工资时继续扣除。

 

5.公益社会组织未能及时开具捐赠票据,我还能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如果个人在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之日起的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即可。

 

6.我参与企业统一组织捐款,捐赠票据上只有企业名字没有我的名字,还能享受政策吗?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7.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申报扣除? 

答:根据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同时,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需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8. 单位组织员工捐赠资金用来购买捐赠物品,直接捐赠给了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且医院也开具了捐赠接收函,但是接收函上只注明了企业的名称,员工是否可以凭借接收函和员工明细单进行全额扣除?明细表填写备注是否也需要注明直接捐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员工可以凭只注明了企业的名称的接收函和员工明细单扣除。明细表填写备注需要注明直接捐赠。

 

9.我是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为员工办理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要员工提供哪些资料? 

答:公司员工需区分不同的情形,向其单位提供捐赠凭证的复印件。一是员工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防疫捐赠的。公司需要其员工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办理扣除,其中捐赠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对于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捐赠票据的情况,公司可暂以其员工的微信支付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捐赠证书等捐赠转账记录的复印件(手机截图)办理扣除,同时注意告知其员工需在捐赠的90日内及时补充提供正式的捐赠票据。二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捐赠的。公司凭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开具的汇总票据或者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以及员工明细单办理扣除。

 

10.我是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为员工办理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能否按照捐赠票据上的金额填写扣除金额? 

答:通常情况下,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金额为捐赠票据上注明的金额。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员工收入来源较多,一笔捐赠支出需在不同所得项目中扣除的,需要员工自己确定在工资薪金中扣除的捐赠额。因此,建议公司为其员工在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捐赠时,及时向员工了解其在工资薪金中扣除的捐赠额。

 

11. 我是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为员工办理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如何填报相关表格? 

答:扣缴义务人通过纸质申报表办理扣缴申报的,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第32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写本期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并在《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如实填写纳税人的捐赠信息和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通过扣缴客户端办理扣缴申报的,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为例,在【收入及减除填写界面】的“本期其他--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写本期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在计算税款后,在【附表填写界面】选择《准予扣除的捐赠附表》,如实填写纳税人的捐赠信息和扣除信息。

 

12.我公司员工为此疫情进行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但是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是否可以结转下月扣除,还是可以等到汇算清缴时继续扣除?

答: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在当期一个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同时,综合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第四、五、六条规定,居民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支出可在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当月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因此,当月应纳所得额不足以扣除的,可以结转到下月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不能结转到下月分类所得中扣除。如在上述情况下仍扣除不完的,可以在当年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

来源:秒懂会计
下一条:这样做,竟然可以每年节省增值税6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