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缴纳1月社保不可退!企业可以不为员工缴社保?税务局明确回复!

发布日期:2020-03-12 05:01:39.0浏览次数:667

就在昨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社保减免细则终于出来了!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有答复了!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下发,社保减免明细文件,引起不少会计同行的转发。社保问题还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今天就大家关心的问题,小编给大家梳理一下。


2月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已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
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

减免金额
优先选择直接退费

对于中小微企业

各地可以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地区的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确保减免部分的费款及时退回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3月社保减免流程





2月缴纳1月的社保费能退吗?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都是以费款所属期界定执行期限的,执行起始时间是2月份,并不是2月份缴纳的社保费都能享受减免政策,只有属于2月份正常缴纳范围的社保费才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2-5月企业不用给员工缴纳社保了?



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是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同时,执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政策的地区,减征的也是职工医保的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还得和以前一样正常缴纳,所以,您所在的企业得按要求继续履行好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社保减免、退费6个热点问题


1、企业如何知道享受哪一种减免政策?

答: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社保费管理】模块,选定单位社保号后,在界面的右侧,会提示用人单位属于以下减免类型中的一种:
(1)享受阶段性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2)享受阶段性全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3)不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如果是新办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系统将显示“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结果确认中”,待税务部门确定企业类型后才有结果。

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由各市确定。

2.企业享受减免政策,是否需要自己调整缴费基数和费率?

答:不需要。为了最大程度便利用人单位,此次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不改变用人单位业务办理做法。用人单位仍然按照原有的做法办理增员、减员、缴费工资调整、申报和缴费业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在申报环节自动享受减免政策。

3.企业在系统调整前已经申报了社保费,是否需要作废后重新申报?

答:对于已申报但未缴费的数据,税务机关已经按照企业享受的减免类型,重新计算了应缴金额,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核实应缴金额无误后即可缴费。

4.电子税务局提示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目前为什么在申报的时候,看到的单位费率和缴费基数跟原来一样?

答:此次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税务机关不调整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在申报环节,系统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自动计算,用人单位看到的应缴费款是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后的金额。因此,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实际应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的金额不等于缴费费率乘以缴费基数之和。

5.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为什么前面三个险种的单位缴费应缴金额等于费率乘以缴费基数的一半,但是医疗保险不等于费率乘以缴费基数的一半呢?

答:根据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规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照现行的缴费政策执行。

而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中,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未实施阶段性降费的,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比如用人单位所在地市,按照《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规定,2019年将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从6%降低到5.5%,那么此次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费,税务机关将按照单位缴费费率6%的50%征收。

由于此次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不改变系统原有的缴费费率,所以上述例子中,电子税务局中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仍然显示为5.5%,但是用人单位应缴费款=6%×50%×缴费基数。

6.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缴费后打印出的税票如何显示?

答:税票的金额显示的是企业实际缴纳的金额。如果您单位享受全免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那么实际缴费金额为0,税票将不显示该项目,但不会影响税务部门向社保经办机构传递参保申报缴费数据,职工个人的待遇也不会受影响。

7.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后,仍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否延期缴纳?

答:根据《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税务机关统一调整缴款期限,不需要用人单位申请延期缴纳。



3月起,社保费可暂缓申报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划型类型,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按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征收职能已划转至税务部门的地区,业务流程分为两类。一是税务部门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进行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二是参保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地区,税务部门优化申报项目,增加必要的校验,方便参保单位按照减免政策准确申报缴费。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用人单位0.5%、职工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份研究确定。

其中,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可截至2020年4月底测算。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附:三部门发布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明细规定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一、深入学习领会减免政策精神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稳企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谋划,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周密部署,层层压实责任,对标对表加以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围绕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目标任务,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要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制机制,落实落细社会保险费减免各项政策,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自任务落实,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三、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合作,及时掌握减免政策实施进展,及时发现政策执行期内各类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化解。要兜牢民生保障底线,确保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并按时足额支付,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2月27日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  

各地要根据本省份具体实施办法来确定政策执行期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终止月份按各省份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各地确定的减免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突破11号文件规定的上限。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关于减免政策具体适用对象  

此次出台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湖北省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其他特殊类型的单位,由各省份根据受疫情影响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减免政策。

  

三、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为了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落地,各地要按照11号文件要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未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地区,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在当地政府主导下,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核定缴费的部门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可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负责核定单位应缴费额的部门要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企业类型标识,及时共享企业划型信息,方便企业准确办理申报。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对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四、关于减免流程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划型类型,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按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征收职能已划转至税务部门的地区,业务流程分为两类。一是税务部门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进行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二是参保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地区,税务部门优化申报项目,增加必要的校验,方便参保单位按照减免政策准确申报缴费。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减轻参保单位资金压力及后续退费负担,各地可在本地实施办法出台前,联合对外发布公告,明确参保单位可暂缓申报当期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待实施办法公布后,按照新办法要求执行。

  

五、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2020年2月已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可以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地区的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受理、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免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六、关于缓缴处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要严格把握缓缴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七、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八、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份研究确定。其中,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可截至2020年4月底测算。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九、关于减免期间的风险防控工作  

各地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利用工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掌握的参保单位信息,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要通过适当方式,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十、关于减免政策效果统计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应分析,要统一工作要求,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要联合开展统计工作,联合审定社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情况,按期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具体统计工作另行布置。

  

十一、关于减免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各地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来源:财税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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