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税务问题,详细解答

发布日期:2021-01-21 10:36:13.0浏览次数:937

股权收购是投资方通过与目标公司股东进行股权交易,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投资或控制,是收购中常见和重要的资本运作手段。鉴于广义的股权收购也包括增资和合并等资本运作手段,本章仅讨论狭义的通过受让方式进行股权收购的税务问题,即股权转让中的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

(一)上市公司

为了鼓励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从 1994 年起,对于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新三板公司

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其他公司

1、税率

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2、扣缴义务人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建议股权转让的法律协议还是要明确税负承担主体,虽然受让方并无法定纳税义务,但却是法定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在签订协议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情况并协助工作。

3、核定征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③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④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②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④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⑤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4)税务机关核定方法

①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 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 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②类比法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股权转让中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股权的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按 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视同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如为高新技术企业,则按 15%税率)。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股权转让中的避税方法

1、签订“黑白合同”避税

实务中,很多公司采取该方式避税,方法为签订低价的“白合同”用于工商税务等变更登记,私下签订“黑合同”作为真实的交易价格并确认黑合同效力覆盖白合同。目前对于股权转让,税务机关是根据目标公司的净资产等财务状况判断是否核定征税的,因此该方案只有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不存在核定征税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但是,一方面,如上文提到,该方式为出让方避税,但可能导致受让方未来转让时税负成本增加,另一方面本身也存在很大的法律和税收风险,一旦被举报或查实,不但面临补税,还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2、利用“正当理由”避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67 号文第 13 条规定,存在“正当理由”的,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明显偏低: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上述第①条很少情况可以适用到,第 ②条也可能因先天不具备该亲属关系无法适用,但第 ③条本人曾在实践中使用过,即将股权转让给员工,并且在公司章程明确约定该部分股权不能对外转让,但该操作必须和当地税务局充分沟通得到认可。第④条也存在一些情况可以适用,比如个人股东转给其成立的股权结构完全相同的持股平台公司,相当于“左手到右手”,转让方并无实际所得,该操作通常用于“未分配利润”过高时的避税手段。

3、恰当运用“核定”法

国家税务总局第 67 号文第 11 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 17 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 (15%)核定计税成本。

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4、利用异地优惠避税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 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第一步,将转让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目标地区,相应的调整经营范围,以满足特定的政策要求,同时与当地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第二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工商变更,缴纳税款;第三步,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返还部分税款给转让方。但是,这种方法目前存在地方政府承诺无法兑现等一系列法律风险。

5、利用税率差避税

甲公司拟受让乙公司控制的 A 公司的 100%的股权,为实现避税,可先将乙方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两个公司的股权结构与乙公司完全相同,均为个人股东,丙方只保留对 A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余资产均分立到丁公司,甲公司通过和丙公司的个人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实现收购。因为如果乙公司作为出让方,则适用 25%的税率,而且该收益分配给其个人股东还需要缴纳个税,但分立后,只需要由个人股东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即可,而且税率为 20%。

当然,分立也会对甲公司存在一定不利因素,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权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但该问题可以通过另外与甲公司签订责任转移和担保的协议以及在转让价格上适当让步等技术手段解决,只要测算中间的避税收益足够大即可。

6、利用分红避税

甲公司拟将其持有的 A 公司 100%的 500 万元股权转让给乙公司,A 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未分配利润 600 万元,盈余公积 100 万元,资本公积 100 万元,净资产 1300 万元,双方协商转让价格为 1500 万元,如直接交易,甲公司须承担企业所得税 15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25%=250 万元。

为实现避税,A 公司可先将 600 万元利润分配掉,甲公司分得 600 万元,因为居民企业之间分红不需纳税,甲公司分得 600 万元不需纳税,因为分红双方协商将股权转让价格降为 900 万元,这样甲公司需承担的企业所得税变为 900 万元-500 万元=400 万元*25%=100 万元,但甲公司获得的收益为 900 万元+600 万元=1500 万元,并未减少,对于乙公司而言,虽然获得的 A 公司的净资产少了 600 万元,但转让价格也少了 600 万元,没有损失,当然如果考虑乙公司未来转让,其计税成本降低了,可能增加其未来所得税负。

来源:周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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