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巧用小微企业的免税优惠政策实现节税?

发布日期:2021-03-10 11:45:53.0浏览次数:670

政策分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十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于季度销售额明显超过3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

可以通过分立企业的形式来使其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从而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企业分立应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否则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避税行为,从而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分立企业还应注意避免导致企业客户流失。

 

案例1:


甲公司为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劳务,每季度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左右,请提出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的税收筹划方案。


如果不进行税收筹划,假设甲公司每季度含税销售额为32万元,则其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32÷(1+3%)=31.07(万元),由于超过了30万元的优惠标准,因此,每季度还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32÷(1+3%)×3%=0.93(万元),全年需要缴纳增值税0.93×4=3.72(万元)。


甲公司通过合理控制每季度销售额以及发票开具方式,将3个季度含税销售额控制在30.9万元,其中1个季度的含税销售额为35.3万元,全年含税销售额为30.9×3+35.3=128(万元)。与筹划钱的全年含税销售额保持一致。由于其3个季度含税销售额均为30.9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30.9÷(1+3%)=30(万元),由于没有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其中1个季度应当缴纳增值税:35.3÷(1+3%)×3%=1.03(万元)。

通过税收筹划,减轻增值税负担:3.72-1.03=2.69(万元)

 

案例2:


甲咨询公司为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为60万元,每季度需要缴纳增值税:60×3%=1.8(万元),全年缴纳增值税:1.8×4=7.2(万元)。已知甲咨询公司主要客户为一些固定的老客户,请提出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的税收筹划方案。


甲咨询公司的客户是固定的老客户,企业分立不会导致客户资源流失。甲咨询公司分立为两家咨询公司,相关老客户也分别划归两家咨询公司。如企业分立比较繁琐,也可以有咨询公司的股东再成立一家咨询公司,或者有咨询公司成立一家全资子全资子公司。将甲咨询公司一半业务转移至新成立的公司。每家咨询公司季度销售额为3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

通过税收筹划,甲咨询公司每年可减轻增值税负担7.2万元。

来源:廖桃花、柴米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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