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帮助企业节税?有人这样开启了一场小规模税筹

发布日期:2021-03-11 10:37:08.0浏览次数:336

纳税是一种法定义务,而能导致企业承担纳税义务的每一个应税行为背后,必然先是一个法律行为的出现。不少企业都做过税筹,出发点往往多是为了节税的目的。然而,节税的本质,实际是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避免多缴税。


税筹的实质是通过对这些法律行为(或对应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以此改变应税税种、计税依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时间等的某一个(或多个)税收要素,从而合理减少纳税人综合税负;或是使得企业自身、具体行为本身符合减(免)税的法定条件。


也就是说,税筹规模可大可小;往大了说,能从宏观角度对一个企业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等进行整体调整;往小了说,能对日常的每一个具体经营行为进行妥善安排。


但始终不变的是,无论我们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税筹,最终都将会以交易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


合同作为产生应税行为的源头凭证之一,其表述也就必然要最大限度与税筹方案相契合,否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几乎难以实现。从某种意义上,交易合同对于税筹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今天,我们想通过一个过往的服务实例,带大家重新认识一下,合同视角下的税收筹划可以是怎样的呢?


01.

审好合同是本分 

税费成本莫轻视!

先以一般的商品买卖合同为例,为大家阐述说明。


几年前,原材料生产企业S公司在一次给自己的长期合作客户供货时,因部分产品出现质量瑕疵,发生了纠纷。


后经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S公司补偿该客户200万元,该补偿款项将在S公司的下一次供货总金额中予以扣除。

为此,双方就下一次供货达成买卖合同(该客户为甲方、S公司为乙方),总金额条款约定为:


“本合同总价款为800万元,鉴于乙方交付的上一批产品部分出现质量问题,乙方给予甲方补偿200万元,本次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600万元。”


上述合同正式签订前,按照工作流程,S公司的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将合同发送给我们进行审查。

经审查,该合同背景介绍清晰、目的指向明确、权利义务约定充分,各条款并不存在法律风险。即从法律角度上来讲,本次交易流程简单,无需调整,合同条款似乎也无需修改。

但,事实果真如此吗?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在保障客户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还需要尽可能争取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尤其是在审查或拟定作为应税行为源头凭证之一的合同文本时,一定要运用自身财税知识,重点关注企业的税务合规与税费成本节约
 
于是,我们发现,合同中的总金额条款,确实在无形中增加了S公司的税费成本。

02.

依照原合同约定 

补偿的200万元也要纳税?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S公司的税费成本是如何增加的。


原合同中的表述是这样的:

“本合同总价款为800万元,鉴于乙方交付的上一批产品部分出现质量问题,乙方给予甲方补偿200万元,本次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600万元。”


S公司此次交易的实际收入仅为600万元,但根据上述条款约定,依法确定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却仍然为8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在不考虑成本及其他收入的情况下,按照交易当时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依法计算得出——S公司因本次交易产生的销项税额为:800万元/1.17*0.17≈116.24万元


也就是说,一次实际收入仅为600万元的交易,S公司却仍要按照800万元确定销售额并缴纳增值税,是否多缴税款,一目了然。


03.

仅调整一个合同条款 

企业节省增值税近30w!


基于上述合同和税费等方面存在的某些问题,我们将原先的总金额条款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条款是这样的:


“鉴于乙方交付的上一批产品出现部分质量问题,乙方在本次总价款800万元基础上给予甲方25%折扣,即本合同项下产品交易总价为600万元。”


调整后的合同条款表述,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对“商业折扣”的认定,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即600万元;

同样,在不考虑成本及其他收入的情况下,按照交易当时的增值税税率17%,依法计算得出S公司此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600万元/1.17*0.17≈87.18万元

相信不难看出,上述条款调整前后,S公司因本次交易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明显减少:116.24万元 — 87.18万元=29.06万元

我们在作出上述调整后,立即反馈S公司,并进行说明,不仅得到公司财务人员的肯定与认同,且该调整并未对合作客户的权利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按照双方最初设想落地,后续进展顺利。

04.

写在最后


文中的这个实例,只是我们在众多过往服务案例中的一起典型。


通过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在行为上,只是对合同条款做了一个小小的调整,但背后的逻辑,实际是为S公司做了一场小规模税筹。

 

不管是对于甲乙双方,还是法律服务方,这都是一场双赢局面。同一个交易行为,并没有对商业交易的流程作出任何改变,而只是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表述调整,就为企业达到了节税效果。

 

其实,对于一般商品买卖合同而言,其承载的整个交易过程和内容都是税收筹划的对象,只是根据交易实际情况的不同,我们需要因时因势制宜,从中选择适合的切入点,进而通过对一个或多个切入点的调整和安排,达到企业税筹的真实目的。

 

比如:
(1)对某个交易环节,如生产、销售、运输、仓储等,进行具体安排切入;
(2)对交易中某个流程节点,如交货、付款、验收、质保等,进行调整切入;
(3)在统筹规划企业集团整体税费成本时,按照交易标的属性不同,选择对应主体;
 ……等等。

无论如何切入,最终都将以合同形式表现出来。合同作为产生应税行为的源头凭证之一,其表述当然就需要最大限度与税筹方案相契合,否则,税筹目的将无法得以实现

 

当然,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势必会签订很多其他类型的合同,一般商品买卖合同只是最为常见的一类。当遇到其他类型合同时,相应的税筹安排及思路,就需根据实际交易情况适时调整。

来源:闻声法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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