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但开了专票,还能免于异地预缴税款吗?

发布日期:2021-04-14 10:11:37.0浏览次数:243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只要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无论纳税人是否实际享受了小微企业免税,均无需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例1  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纳税,机构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所属A项目位于上海市青浦区,2021年第二季度,收取工程进度款45.45万元,向业主开具专票,票面显示金额45万元,税率1%,税额0.45万元。则甲公司当期无需在青浦区预缴税款,在海淀区纳税申报即可。也就是说,开不开专票都可以不用预缴。


例2  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纳税,机构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所属ABC三个项目分别位于上海市、天津市和重庆市,2021年第二季度,三个项目各收取工程进度款45.45万元。则乙公司当期无需在上海市、天津市和重庆市预缴税款,在北京市申报缴纳税款即可。也就是说,尽管总销售额超过了45万元,但只要在预缴地未超,就不用预缴。


例1和例2两种情形,纳税人未享受免税政策,但是均无需在异地预缴,也没有少缴税,符合政策规定。

来源:何博士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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