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项问答,快速了解企业所得税关联申报!

发布日期:2021-04-29 11:31:56.0浏览次数:389
一、关联申报主体是哪些?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二、关联业务往来包括哪些内容?
答:依据42号公告第四条,关联交易类型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2.金融资产的转让。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4.资金融通。5.劳务交易。
三、关联方是否仅指企业?

答:关联方可以是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共有七种情形,包括股份控制、借贷资金控制、购销及劳务控制、董事或高管控制、亲属关系、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等,需要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股权型关联关系,即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四、企业在报告年度存在关联关系,但与关联方没有发生业务往来,是否还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答:报告年度内没有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不需要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五、关联申报的方式和路径?

答:包括直接上门和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推荐使用电子税务局,实现更加高效便捷的非接触式办税,具体操作方式: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登陆、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企业所得税申报”—“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然后进行关联申报。

六、关联申报期限是怎样的?
答:纳税人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关联申报。
例如,企业2020年度的关联申报应在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七、如何确定关联申报报告年度所属期间?

答:正常经营的企业,填报公历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

八、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九、其他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纳税人必须先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才可进行关联申报,若申报属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记录,将无法进行关联申报。请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2.只要在汇算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无论是与境内关联方还是与境外关联方,都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共有22张附表。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十、关联申报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

来源:安徽税务、淮北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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