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这些涉税新规开始实施!

发布日期:2021-05-06 10:17:23.0浏览次数:422

 2021年5月1日起,以下涉税新规将正式实施,点击文件名还能看到更多!


三部门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5月1日起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的开票服务,方便消费者使用机动车发票,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5月1日起,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

近日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明确,自2021年5月1日起,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5月1日起,海南等地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明确,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


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2021年5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

来源:中税答疑
下一条:税收筹划思维,很多细节你没有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