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拨付分公司固定资产的所得税问题

发布日期:2021-05-26 03:03:52.0浏览次数:603




问题描述



司拨付给分公司固定资产,未开具发票,该固定资产的折旧能不能在分公司所得税前列支?




专家回复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法人为标准来判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需要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不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并不是说不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大多数公司来说,总公司汇总计算后,需要按一定比例分摊到各分公司名下,由各分公司自行在当地缴税。因此,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即分公司按总公司拨付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及相关规定计提折旧,总公司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来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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