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时间要点及主要风险点
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据此,企业如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应在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是在2019年11月份及以前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非房屋、建筑物,下同),应在2019年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如若没有享受则不能再享受。
如果企业是在2019年12月份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在该月份的次月即2020年1月所属年度也就是2020年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例如,某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于2020年12月竣工,该项固定资产能否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办理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申报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企业享受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时,应按照《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表》(表7)选择申报相应的优惠事项及资产情况。
企业如在预缴时没有享受该项政策,也可以在办理该年度汇算清缴时,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3~7行以及第11行(12、13行)等相关栏次填报,进行纳税调整(调减)后享受该项优惠。
总之,现在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主要把握两点,一是投入使用的月份,应在该月份次月的所属年度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二是如果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含汇算清缴时)没有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则以后年度也不能再享受。
最后,还要提示一个风险点:那就是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期间已经计提的折旧,一定要记得作相应的纳税调整,不得重复扣除。
据此,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不仅是在以后年度每年需要对该项固定资产在会计上计提的折旧进行纳税调增,而且还要将该项固定资产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当年已经计提的折旧,相应进行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