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股权转让又出新政!税局明确这些行为千万不要有!

发布日期:2021-06-02 10:59:54.0浏览次数:603

近年来,股权转让查验工作越来越严,那些还妄想通过各种非法手段逃避税款的股东真的可以死心了。


继广东等多地实行个人股权转让核验之后,最近,广西税务也发布《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规定: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被投资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在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后即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从以上新政再结合最近几起涉案金额较大股权转让案件来看,个人股权转让将成为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的对象。所以,各位股东要小心了!


税局明确,这些个人股权转让的税筹方案千万不能用


1、阴阳合同顾名思义,就是真实交易和提交给税务机关的是两份不一样的合同,典型的如用一份平价转让合同提交给税务机关。 


2、虚假评估在涉及到转让标的不动产占比较大的情形时,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3、不代扣代缴,不纳税申报。这也是一种“税务筹划”么?没错,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和工商等信息不通畅的情况下,在涉及个人股权转让中,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机构或个人没有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也不纳税申报,蒙混过关。 


4、制造虚假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等,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上述“税务筹划”不仅涉嫌违反公司法、会计法、评估法等,也都是有违税法的,是典型的违法筹划,这些方法之所以能够得逞,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二是金融机构资金监管有漏洞。


而目前这两个空间都被大大压缩,一是税务局与相关职能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化,税务机关信息收集能力大大提升。二是国家正在强化资金的监管力度,大额资金境内外转账需要面临包括税收等方面的层层审查。


在此背景下,传统“税务筹划”正走向寿终正寝,需要寻求合法的税务筹划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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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如何节税,这四种方法可行


1、正当理由低价转让个人股权何为“正当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给出的四个情形,典型的如: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股权低价转让,本质上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情形适合特定的企业,同时提交的材料应符合实际。


2、恰当运用“核定”法67号文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3、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区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4、通盘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对于间接持股的股东,应该通盘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而不是就个税论个税,可以积极争取行业性、区域性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实现个人整体税负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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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说明,下面列举一个股权转让筹划案例


案例:


假定A公司投资M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6000万元,占M公司股份的60%,B公司出资4000万元占M公司的40%股份, A公司准备将其持有股份全部转让给自然人C。自然人C持有N公司股权。截止股权转让前,M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5000万元,盈余公积为5000万元。2018年A公司将其股份作价13000万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C。


直接转让股权: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3000-6000=7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000万×25%=1750(万元),A公司在M公司享有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份额不能直接扣减。


筹划后的方案一:先分红后转让M公司先分红,A公司根据持股比例可以分得5000×60%=3000(万元),分红后A公司股权转让收入是13000万元-3000万元=10000(万元)。A公司分得股息红利3000万元免税,股权转让所得=10000-6000=4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来,少缴税750万元。


筹划后的方案二:先分红,然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M公司先分红,分红后A公司股权转让收入是10000万元,由于盈余公积无法分红,可以采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增加股权的计税基础从而降低税负。《公司法》167条规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因此M公司的盈余公积5000万元,恰恰是注册资本1亿元的50%。《公司法》16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M公司可以250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1.25亿元,其中A公司的投资成本变为6000+2500×60%=7500(万元)。


因此,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0000-7500=25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500×25%=625(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来,少缴税1125万元,比较起第二种方案,少缴税375万元。

来源:中财企航、广西税务、众智财税智库、股权投资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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