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处理:劳动合同or劳务合同?

发布日期:2021-06-04 02:08:07.0浏览次数:608
01.个人所得税申报

(1)支付给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费用,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进行申报,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申报。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当前月份数计算。

(2)支付给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的费用,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进行申报,如果是连续报酬,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申报。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扣除其他允许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预缴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02.企业所得税税前费用列支

支付给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费用,按照企业内部的工资发放相关凭证直接进行费用列支。

支付给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的费用,一般来说,需要取得发票才能作为费用扣除凭证,除非劳务提供方所提供的劳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或有单独规定。

财税2016年36号文中关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除外。因此,和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为单位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支付员工的工资可以造表发放,不需要员工为单位提供发票。而独立劳务提供方均不属于和单位有雇佣关系的个人,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提供正规发票。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劳务费用列支都需要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八条: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支出可以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而这个起征点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年106号文附件1)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后来有新的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由2万(季度6万)提高到3万(季度9万元,后来再提高到每月10万(季度30万),到现在每月15万(季度45万),但是不意味着增值税起征点的变化。也就是说,支付的劳务费用达到起征点的仍然需要获得发票才可以列支费用,只不过这张发票可能是一张免增值税的发票。

03.以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的其他费用的列支

在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中,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准予扣除金额都是按照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务报酬,那么是不能作为这些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的。

来源:小猫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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