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名头发票总公司汇算清缴时可否抵扣?

发布日期:2021-06-18 10:59:16.0浏览次数:623

提问:


我司是总公司,下属多家分公司都在同一省内。所得税由总公司统一汇总核算。有分公司取得了分公司名头的发票,请问在汇总核算的情况下,分公司名头的发票可以在税前抵扣吗?


回复:

总分公司为同一法人主体,分公司为总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以施行,总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分公司也可照样施行。如果本属于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从会计核算角度是不可的,但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

但是,如果所得税不是由总公司统一汇总核算,而是由分公司在注册地申报。那么,分公司名头的发票就不可以用做总公司税前扣除;总公司名头的发票也不可以用做分公司税前扣除。

来源:郝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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