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进项税额转出”和“进项税额转入”!

发布日期:2021-06-21 11:32:28.0浏览次数:1046

实务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有时候也会遇到“进项税额转入”的情形,下面小编用几个案例的形式和大家分享一下这2种情况的相关问题:

一、企业购进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案例1: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1年5月1日购进一批平板电脑准备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额1.3万元,当月认证抵扣。2021年7月1日,A公司将所购进的该批平板电脑全部用于职工福利。

解析: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正常损失一般是指因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如,购进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化学物品因气温升高引起的蒸发、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药品或食品未及时销售出去过期变质损失一般为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在增值税上是列举的,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提示: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应做转出处理。

案例2: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2日采购了一批需加工的货物,价款200万元,运费10万元,当月加工完毕入库,加工费60万元,均为不含税价格,以上业务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认证抵扣。6月26日晚公司仓库因管理不善,丢失了一批价值40万元的货物。

解析: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丢失的,货物及对应的加工费、运输费进项税额均需做转出处理。

货物需转出的进项税额:40*13%=5.20万元

对应加工费需转出的进项税额:60*40 /200*13%=1.56万元

对应运输费需转出的进项税额:10*40 /200*9%=0.18万元 

 
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的,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案例3: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产品加工服务和仓储服务,其中产品加工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仓储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该纳税人2021年6月缴纳当月电费11.3万元,其中,价款10万元,税款1.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认证抵扣,且该进项税额无法在产品加工服务和仓储服务间准确划分。该纳税人当月取得产品加工服务收入40万元,仓储服务收入10万元。

解析: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的比例:10/(10+40)=20%  
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1.3*20%=0.26万元
 
四、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处理。

案例4: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购置取得一栋商务楼用于办公使用,取得对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40万元,税额26.4万元,进项税额已全部抵扣,2017年1月开始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21年5月为了解决员工住宿难的问题,将该办公楼改为职工宿舍楼使用,当月该宿舍楼账面净值193.2万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多少?

解析: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备注: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不动产净值率:193.2÷240×100%=80.5%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6.4×80.5%=21.252(万元)
根据政策规定,应当从不动产用途发生改变的当期扣减进项税额,即企业应扣减2021年5月当期的进项税额。

 

五、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允许做“进项税额转入”处理。

案例5:某一般纳税人企业于2020年5月购进一栋楼用作职工宿舍,价款1500万元,税款135万元,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但因用于集体福利故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21年11月,企业决定将该职工宿舍改建为办公场所,假设此时不动产净值率为80%,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多少?

解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35*80%=108万元。
根据政策规定,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即企业应于2021年12月份做“进项税额转入”处理。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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