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卖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处理

发布日期:2021-06-28 09:46:21.0浏览次数:375

PART-1


一般纳税人参考账务处

1. 出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 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 出售、处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 出售完成,最后结转损益时:

借:资产处置损益(如果有收益时计“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贷方)

  贷:固定资产清理

PART-2


一般纳税人适用情况

1. 如果一般纳税人已经抵扣对应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再转让时:

(1)按照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进行税务处理。

(2)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 如果一般纳税人按照法规不得抵扣对应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并且没有抵扣过该进项税,再转让时:

(1)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PART-3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情况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

(1)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可以享受1%税率优惠。

(2)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PART-4


销售旧货

1. 销售旧货定义:

(1)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销售旧货是指自己并没有使用过,买来为了卖出的行为,经营者是商业企业。

2.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时:

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0.5%)*0.5%

3. 销售其他旧货时:

(1)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可以享受1%税率优惠。

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2)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3.《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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