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哪些可以?哪些不可以?

发布日期:2021-07-13 10:03:57.0浏览次数:475

今天让我们来看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常见的项目中,哪些可以扣除的,哪些不可以扣除的。

一、常见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项目

(一)公益性捐赠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工资薪金支出

(三)社会保险支出

(四)借款费用

(五)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大部分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部分特定行业企业,按实际发生额100%扣除。

(六)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七)广告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八)企业提取的专项基金

(九)租赁支出

(十)劳动保护支出

(十一)营业机构内部往来

(十二)手续费、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十三)汇兑损失

(十四)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

(十五)资产损失的扣除

(十六)开(筹)办费的处理

(十七)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

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二、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项目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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