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商贸企业附销售退回业务的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21-07-15 09:59:38.0浏览次数:1064

 2020年10月1日,甲公司销售健身器材10000件,单价1000元,单位成本8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增值税额为130万,货物总成本800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20年1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发出健身器材时,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约为20%;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健身器材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2021年实际退货1000件。

  准 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第三十二条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销售时不预估退货,以未扣除预估退货的全部金额作为收入纳税。在销售退回实际发生时,
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时不预估退货(
与增值税相同),以未扣除预估退货的全部金额作为收入纳税。在销售退回实际发生时,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

由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全额确认收入,而会计准则按预估退回的部分确认负债,此处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附销售退回条款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略
  2020年10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
  借:应收账款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200   
百分之二十的退货根据谨慎性原则确认为预计负债,千万不要计入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40
    应收退货成本 160 (800*20%)
 可能退货部分,这是新会计准则的新增科目
    贷:库存商品   800
  2020年
  会 计:收入800,成本640
  增值税:销售额1000 

  企业所得税:收入1000,成本800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45

六、其他

*

*

40


  200万乘以百分之20=40万,需要全额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2021年3月31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10%,
  1000件,退货款项已经支付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200  
先全部冲平
    贷:银行存款              113 
 退货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开红字发票
      主营业务收入            100   
  借:库存商品    80(1000*800)
退货入库
    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应收退货成本  160 
  财税差异
  2021年
  会计:收入100,成本80
  增值税:销售额-100;
冲当期
  企业所得税:收入-100,成本-80 
冲当期

会计上确认收入成本,税务上不再确认,产生差异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45

六、其他

*

*


40


来源:郝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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