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21-07-16 10:35:28.0浏览次数:655
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是否属于政府补助?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快来一起学习吧!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政府补助吗?

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政府补助。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形式属于政府补助。因为政府按照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了税款,即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了资产。

(二)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三)政府补助的特征包括:

1、政府补助是无偿的;

2、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资产;

3、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政府补助,那么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财政性资金,如果满足了(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是形成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如果没有满足(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来源:中税答疑
下一条:税收筹划思维,很多细节你没有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