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出租设备,能否简易计税按照3%开票?

发布日期:2021-07-28 10:52:12.0浏览次数:726

疑问:

一般纳税人出租设备,能否简易计税按照3%开票?

 

 

答复:

需要看有形动产设备的购买日期。

1、若是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

2、若是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13%计算征收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因此: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

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一:

我公司为了维护与客户之间的联系,便于加强业务合作,每年都会请客户来一起聚个餐。

请问:

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是否需要扣缴客户的个税?

答复:

属于业务招待费,不需要扣缴客户的个税。

 

请问二:

我公司为了维护与客户之间的联系,便于加强业务合作,每年都会给每个客户个人送价值5000元左右的礼品。

请问:

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是否需要扣缴客户的个税?

答复:

属于业务招待费,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客户20%的个税。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参考二: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的“偶然所得”有哪些?

1)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2)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

3)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4)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5)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

6) 中彩所得属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

7) 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8)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老三会计、税库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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