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1-07-30 10:37:50.0浏览次数:430

概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指的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行为。


内容

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几个要求,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

但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总结

公司的项目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用于该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公司应酬消费属于用于个人消费,且为购进餐饮服务,不可抵扣。

公司购进的原材料用于修缮内部职工浴室,属于用于集体福利,不可抵扣。

公司保管不当造成材料报废,耗用的购进货物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可抵扣。


案例/解析

案例: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3月1日从B公司购进价值5万元的香水,用于慰问女员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7年4月抵扣了进项税,请问处理的正确吗?是否属于可抵扣?

解析:不可抵扣。根据前文分析,纳税人购进的用于个人消费的货物不得抵扣销项税额。即A公司购进的给女员工的慰问品属于用于个人消费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实际A公司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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