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哪些情况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1-08-03 10:29:16.0浏览次数:1244

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那什么情况下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可以不预缴增值税呢?


内容

(一)所跨区域是同一地级行政区:无需预缴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所谓地级行政区,是指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的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四类。
(二)所跨区域是同一计划单列市:可能无需预缴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如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明确上述情形无需预缴,具体以当地税局意见为准。
(三)预缴地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时,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此项政策有主体要求,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并不限区域,即使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也可以享受。提醒注意的是,享受此项优惠时,纳税人如果有分包情形的,在确定月15万元,或者季度45万元销售额标准时,应当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来确认是否符合免予预缴的条件。
本条规定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月份销售额或季度销售额低于一定标准时免增值税的一项优惠政策。是从原来的月10万元提高到月15万元,从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案例/解析

问:省内的做工程跨地区的话要不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若不预缴增值税,有什么税务风险吗?

答:(1)现行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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