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发布日期:2021-08-05 10:45:13.0浏览次数:6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制,不得扣除的“管理费”,主要是指基于上下级隶属关系所收取费用,属于与支付方生产经营活动并无关系,也是为了防止纳税人相互之间随意调节利润,因而不能税前扣除。

那么,是不是所有企业之间,或者说关联企业之间、上下级企业之间、母子公司之间支付的管理费,都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呢?其实也不一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销售服务——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则并非上述“管理费”,自然可以依法取得发票、税前扣除。即如果确实提供了实质服务是可以税前扣除。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将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留存备查。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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