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缴纳怎么算?

发布日期:2021-08-06 04:21:25.0浏览次数:661

概述

一般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人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两种:

1.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内容

一、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2021年10月1日起向个人出租住房

自2021年10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总结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只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021年10月1日起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解析

甲公司(一般纳税人)机构位于A市所辖县级市B市,自2014年起将坐落于C市D区的一幢办公楼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给乙公司,合同约定每月收取租金为10万元。假如,2020年5月甲公司仅取得租金一项销售额,仅取得购买办公用品一项进项税额1万元。那么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金额如下:

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在D区税务局预缴税款=10÷(1+5%)×5%=0.48(万元)

在B市税务局申报纳税:

应纳增值税=10÷(1+5%)×5%=0.48(万元)

应补(退)税额=0.48-0.48=0

当期进项税额留抵为1万元。

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在D区税务局预墩税款=10÷(1+9%)×3%=0.28(万元)

在B市税务局纳税申报时:

销项税额=10÷(1+9%)×9%=0.83(万元)

进项税额=1(万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0.83-1=-0.17(万元)

当期进项留抵税额0.17万元。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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