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起,单边预约定价适用简易程序,提升税企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效率

发布日期:2021-08-06 04:23:53.0浏览次数:528

概述

2021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 )从2021年9月1日起,对2016年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程序进行了简化压缩,并规定了具体时间要求,但未改变64号公告关于预约定价安排实质内容的规定。


内容

一、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程序哪些进行简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公告规定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施行简易程序后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免去了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合并了分析评估、正式申请。

二、对税务机关有哪些时间限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开展分析评估,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并于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与企业就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协商,并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协商完毕。

注意:协商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交相关资料,企业补充提交资料时间不计入上述6个月内。

三、什么类型的企业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一)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

(二)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三)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温馨提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一)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且不按时更正;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四)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五)企业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为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由于在简易程序中,将一般预约定价安排程序中的谈签意向、分析评估和正式申请3个阶段合并为1个申请评估阶段,因此适用简易程序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确定与64号公告有关规定实质是一致的。


总结

重要提示:对于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税企合作,进一步提升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效率。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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