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究竟是怎样的?
概述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是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是纳税人就其应税行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法定时点,一般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具体简概为以下几类:
内容
一、根据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增值税纳税时间具体表述为: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货物已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纳税义务发生;
③货物未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④货物未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纳税义务发生。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纳税义务发生。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货物已发出,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②货物已发出,合同未约定收款日,发出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货物发出,纳税义务发生;
②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款项时或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时:
①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纳税义务发生;
②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纳税义务发生。
6.视同销售货物,货物移送时,纳税义务发生。
7.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时:
①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未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纳税义务发生;
8.视同销售服务,服务已经提供,纳税义务发生。
9.提供租赁服务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预收款收到时,纳税义务发生。
10.转让金融商品时: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纳税义务发生。
11.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
①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经转让,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经转让,未收到款项,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款项未收到,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完成,纳税义务发生。
④视同销售无形资产和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纳税义务发生。
总结
纳税时点和纳税期限截然不同,会计人一定要明白,纳税时点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而纳税期限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规定多长期限内的纳税义务可以一并申报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