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期间,这些单位,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发布日期:2021-08-12 01:57:50.0浏览次数:730

概述

从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

1. 免征进口关税

2. 进口环节增值税

3. 消费税

(二)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内容

具体哪些单位能享受以上优惠呢?

1.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2. 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3. 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4. 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5.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6. 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7. 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总结

此次出台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是“十三五”相应政策的延续,但和之前的政策还有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首先不同的是新政策扩大科研院所的享惠范围,由中央级、省级扩展至地市级,同时包括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新增的地市级科研院所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

其次不同的是新政策新增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作为享受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教学用品和科研教学图书资料的税收优惠主体,其中新增的地市级、省级公共图书馆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

再次不同的是在保留原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享有免税资质的同时,赋予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免税资格。

最后不同的是删除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作为免税主体的兜底条款,明确将国家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增列为免税主体。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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