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您了解多少?

发布日期:2021-08-18 10:08:41.0浏览次数:394

概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直接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内容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自2017年5月1日起,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自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总结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一般纳税人可一次领购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数量限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满足相关要求,否则购买方有权拒收。


案例/解析

如果月末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够用,但是纳税人在当月发生了应税行为,这种情况可以在次月开票吗?

由于核定发票量不能满足业务需要时,按政策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提高发票版面或增加发票供应量,不会出现发票不够开具情况。纳税人因个别月份增值税发票量不够用,而次月开具发票是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此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纳税人因不了解政策而发生的上期已申报、次月开具发票业务,经税务机关核实确属上期已申报纳税的收入,次月开具发票的,不应再申报纳税。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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