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发布日期:2021-08-19 10:45:07.0浏览次数:458

概述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相关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相关资产,但按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内容

一、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一)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案例/解析

问:哪些情况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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