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业务,企业所得税是否存在优惠?

发布日期:2021-08-23 10:06:23.0浏览次数:412

提醒:

这样的情形下,企业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得享受暂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情形一:

企业分立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因此,需要特别关注企业分立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及合理性。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比如:分立是为了改变混业经营模式,将两类不同行业、不同技术体系、不同业务性质、不同客户群体、不相互竞争的业务分离。或者因为政府调整规划用途,厂区搬迁,剥离未来不用的房产、土地等。

情形二:

分立交易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低于支付总额的85%的。也就是说非股权支付金额高于交易支付总额的15%的。企业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这个属于股权支付比例原则。

情形三:

取得股权支付的被分立企业股东在分立后12个月内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企业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情形四:

不符合经营的连续性,即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在分立后12个月内均改变了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企业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这个属于实质经营维持原则。

情形五: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没有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也就是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应该在分立后均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而不能是部分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如果是部分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则不属于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就应该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这个属于股权比例维持原则。

 

注意一:

企业在进行分立时,对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这种免税分立方式,选择这种方式虽然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但由于这种方式下的资产计价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这会影响以后分立企业的折旧费用,从而影响所得税税负,对此要综合考虑。

注意二:

企业在进行分立时,对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这种免税分立方式,应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免缴企业分立事项有关的企业所得税,相关资料需要在税务机关备案。

注意三:

企业在进行分立时,对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这种免税分立方式,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是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政策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政策参考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

四、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五、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应从以下方面逐条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重组交易的方式;

  (二)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

  (三)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

  (四)重组各方涉及的财务状况变化;

  (五)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来源:税库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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