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概述
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内容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
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总结
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案例/解析
企业之间实际支付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不超过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比例和其他条件的部分,准予进行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经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做纳税调增或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