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这种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
王总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甲,然后应甲投资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乙,2020年乙公司分红,个人独资企业甲取得分红1000万元,请问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
有限责任公司乙应代扣王总分红个税=1000万元*20%=200万元
注意一
个人独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由被投资公司按“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你单位自然人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
注意二
应由被投资公司按“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你单位自然人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
注意三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收入虽然有的地区可以核定征收,但是分红收入必须单独按照20%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参考三: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等问题的通知》(二便函[2012]1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直接投资于我省各类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被投资企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所扣税款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投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被投资企业在扣缴税款时,应要求投资企业提供各投资者个人的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等基础信息,合伙企业投资者还需提供合伙人的分红比例,以便于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明细纳税义务。
参考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