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的优惠部分交企业所得税吗?

发布日期:2021-08-27 11:22:07.0浏览次数:1346

概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一定比例的加计,从应纳税额中抵减。

内容

一、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中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优惠部分不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计入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适用加计抵减优惠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会计司依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总结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优惠部分不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计入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中,加计抵减的金额可以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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