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获优惠补贴的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2021-09-08 11:46:22.0浏览次数:2192
电商平台优惠补贴业务案例
传统商品交易中,通常由销售商品方收款并开具发票,由接收商品方付款并收取发票;但在平台优惠补贴模式下,买家提交的客户的订单中,往往包含买家实际支付的金额和平台发放的优惠补贴两部分。以当前电商交易中常见的“满300减30”优惠为例,订单金额300元=买家实际支付金额270元+平台优惠补贴金额30元。即商品市价300元,买家实际支付价款270元并收到商家开具的发票270元,优惠补贴对应价款30元由平台向商家支付,并要求商家向平台开具发票。

该项交易中,商家并未向平台销售商品,却收取了平台支付的补贴价款,而且平台要向商家索取对价发票。对此,商家是否应向平台开具发票、应开具什么内容的发票、又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平台向买家发放优惠券,再将优惠券的相应对价支付给商家,是否应该向商家索取发票,发票应该开具什么内容,核算中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财税处理

(一)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五步法”解析商家收入确认
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上述交易可以视为三个合同:一是平台与买家的优惠合同(平台向买家发放30元优惠券),二是商家与买家的商品交易合同(商品标价300元,买家实际支付270元),三是平台与商家的补贴结算合同(优惠券30元由平台向商家支付)。


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1)平台与买家的优惠合同:平台的义务是发放优惠,并保障买家在交易中可以使用该项优惠;买家的义务是按优惠后的价格支付订单价款。(2)商家与买家的合同:商家的履约义务是在买家付款后按约定发出商品,并按买家实际支付的金额270元开具对应发票;买家的履约义务是支付优惠后的金额270元并按约定查收商品。(3)平台与商家的补贴结算合同:商家的义务是配合参与平台的促销活动,认可平台发放的优惠有效;平台的义务是将买家交易订单中享用的优惠30元支付给商家。


3、确定交易价格。平台与买家的合同中,买家不需要支付对价,即可得到30元优惠;商家与买家的合同中,买家实际支付的对价为270元,商家实际收到并开具发票的金额也是270元;平台与商家的补贴结算合同中,平台支付的优惠30元为该项促销活动的成本,商家配合参与平台促销活动而获取的服务收入为30元。


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1)平台与买家的合同中,买家不需支付对价,也并无绝对的履约义务(买家有权选择使用优惠也有权选择不使用优惠),且该优惠只在买家使用并完成订单时生效。因此,在买家使用优惠前,平台、商家、买家都不存在履约义务,不需分摊交易价格。(2)买家使用优惠后,商家与买家产生270元商品交易的履约义务,可分摊的交易价格为270元。(3)买家使用优惠后,商家与平台产生30元提供服务的履约义务,可分摊的交易价格为30元。


5、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1)买家领取平台优惠未使用时,平台不需确认费用。(2)买家使用优惠与商家完成交易,商家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270元。(3)买家使用优惠与商家完成交易,商家应确认配合平台促销的服务收入30元。
通过“五步法”可以明确:商家收取的300元对价中包含销售商品收入270元与提供服务收入30元,应开具对应的商品销售发票给买家,也应开具对应的提供服务发票给平台,这两部分收入都是商家的日常经常活动,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二)平台收到商家发票的会计处理
平台联合商家不定期开展推广活动并发放优惠券,目的在于打响平台知名度,吸引买家在平台交易并形成消费习惯,以抢占市场份额。平台开展推广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皆应计入销售费用。


(三)商家发票开具与税款缴纳分析
商家配合平台进行促销提供的是哪一种服务、适用于哪个品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销售服务的定义,商家提供的无疑为现代服务,适用税率6%。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现代服务目录中列示的除广告服务外,比较贴近的还有以下两类:
1、信息技术服务。指利用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收集、处理、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第五项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这一条款中虽然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但是指平台为商家提供并向商家收取的服务费。比如天猫或京东向商家收取的服务费,应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开发票给商家。而商家在促销活动中并未向平台提供此类服务,按该税目开具发票明显不妥。
2、其他现代服务。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这是法规中常见的兜底条款,也是商家没有选择之下的无奈之选。但这种操作主观性太强,有些税务局会默许这种做法,有些税务局则可能会以“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为由对商家进行处罚。
来源:财税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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