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特殊规定,6种情形给您讲清楚

发布日期:2021-09-10 10:28:20.0浏览次数:529

概述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内容

一、实际支出或损失追补确认的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上述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上述规定处理。

二、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三、筹办期的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四、政策性搬迁的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五、企业重组的亏损弥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在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下: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下:企业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六、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2)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3)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财税〔2018〕76号文件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处理。

总结

纳税人发生的以前年度亏损,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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