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及案例解析

发布日期:2021-09-14 10:50:40.0浏览次数:1040

概述

软件行业可谓是我国税收优惠的“宠儿”,近几年,在国家大力扶持和高度重视下,软件行业规模也将不断扩大,这都离不开软件行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那今天就来说说软件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内容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可以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改为“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39号)第一条


案例/解析

我司是软件企业的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份销售自产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109万元,4月份留抵税额3.6万元,本月发生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4.52万元。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析:

销项税额=109×13%=14.17(万元)

进项税额=4.52+3.6=8.12(万元)

应纳增值税=14.17-8.12=6.05(万元)

应纳税额占销售额比例:6.05÷109×100%=5.55%

实际税负超过3%,所以应退增值税:6.05-109×3%=2.78(万元)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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