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日期:2021-09-15 09:58:52.0浏览次数:380

概述

实践中各种业务纷繁复杂,尤其是遇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直接收款式操作还好说,可是遇到赊销、分期、代销等操作会不会瞬间迷糊?那么有这些困惑的小伙伴赶快看过来吧!


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5.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6.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总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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