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投资方分回税后利润应纳税额的计算

发布日期:2021-10-14 10:17:00.0浏览次数:3044

概述

计算从被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的应纳税额的方法是什么?


内容

企业在国内投资、联营取得利润,由接受投资或联营企业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对于投资方或参营方分得的利润(股息),因其已是所得税后利润,一般不再征税。但如果涉及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则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股息),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其调整方法如下。
(1)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按现行规定,投资方先将分回的投资收益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或称税前利润)计人收入总额。然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做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扣除。
(2)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按现行规定,投资方企业分回税后投资收益时,先按规定将其还原为应纳税额(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然后将在联营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予以抵扣。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x投资方适用税率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x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总结

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可将其分回的税后利润还原后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仍有余额的,再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不再计算缴税。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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