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八个税务问题和一个案例!

发布日期:2021-10-25 11:01:39.0浏览次数:3181

问题一:

企业跨省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

设立当年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三)项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二:

山东省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的总分机构,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如何在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答复: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参考: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第十一条规定:“总机构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年度总机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在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并及时通知到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总机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 0.35、0.35、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参与分摊。总分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或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或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机构营业收入/总分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机构职工薪酬/总分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机构资产总额/总分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

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当年二级分支机构撤销,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以及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二级分支机构等三种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问题三:

如何办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税务备案?

答复:

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上办理备案。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问题四:

我单位已完成分支机构备案,为何本期仍不提供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反馈“当前纳税人不存在有就地分摊二级分支机构资格(或为三四级分支机构),无需进行申报,请通过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报告进行查看”怎么办?

答复:

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模块,查看您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企业信息备案表中的“就地缴纳标识”,如该项选择“否”的,则无需申报。如需调整为就地缴纳的,请重新维护汇总备案信息。

问题五:

老师,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想增加下一级分支机构信息,应如何操作?

答复:

请打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进入初始化界面,选择要增加下一级机构备案信息的总机构,点击“修改”按钮,进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修改状态,点击增加按钮,填写分支机构信息

问题六:

老师,如何理解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问题七:

我单位为就地缴纳税款的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答复:

您单位为二级分支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因此,对二级分支机构,电子税务局不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报送模块。

 问题八:

我单位为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时,《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小型微利企业”标志自动在“否”上,为何不能享受所得税小微减免政策?

答复: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根据相关业务要求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小型微利企业”标志进行设置,请参照《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第一辑)》: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因此,如您单位登记信息中“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类型的,不可享受小微优惠减免。

总结:

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独立核算,按照总局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独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因为本身就不是法人纳税人,因此分支机构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要么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出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要么非汇总的分支机构需要执行25%的基本税率。 

举个案例说明总分机构如何分摊所得税:

某甲公司总机构设立在西安,还分别在北京、上海、深圳设立了分公司。该企业实行以实际利润额按季度预缴分摊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根据2021年第一季度报表得知,企业第一季度取得营业收入共计360万、发生的税前可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共计260.2万元。此外,从企业以前年度报表中得知北京、上海、深圳分公司2019年年末有关资料如下:

单位:万元

北京分公司,营业收入2000,职工薪酬200,资产总额1100

上海分公司,营业收入4000,职工薪酬500,资产总额1500

深圳分公司,营业收入5600,职工薪酬640,资产总额2600

合计金额,营业收入11600,职工薪酬1340,资产总额5200

此案例,西安总公司,北京、上海、深圳分公司第一季度各应该预缴多少企业所得税?

1、企业2017年第一季度共计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360-260.2)×25%=24.95万元

2、计算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

北京分公司分摊比例=0.35×(2000/11600)+0.35×(200/1340)+0.3×(1100/5200)=17.6%

上海分公司分摊比例=0.35×(4000/11600)+0.35×(500/1340)+0.3×(1500/5200)=33.78%

深圳分公司分摊比例=0.35×(5600/11600)+0.35×(640/1340)+0.3×(2600/5200)=48.62%

3、总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4.95×50%=12.48万元

北京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4.95×50%×17.6%=2.2万元

上海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4.95×50%×33.78%=4.21万元

深圳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4.95×50%×48.62%=6.07万元

4、总公司分配计算完之后,由各个分支机构按总公司分配的税额在当地申报缴纳。

来源:税库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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