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承租的房屋再转租出去,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发布日期:2021-10-26 10:15:00.0浏览次数:8645

概述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租入房屋后,有时会将房屋再转租,那么如何处理增值税问题呢?


内容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企业转租房屋,是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房屋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需要按照“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一)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按照9%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租入房屋,属于企业取得不动产的一种方式,如果企业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房屋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也就是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如果企业为住房租赁企业,即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同时企业租入住房后向个人转租住房的,适用如下政策: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依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房屋所在地与企业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再向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企业转租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相应地,企业还要以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缴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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