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的常见涉税风险

发布日期:2021-10-27 10:42:25.0浏览次数:495

概述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同时为了继续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引导信贷资金向“三农”领域和中小企业流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财政部、税务总局相继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两项政策执行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为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


内容

(一)关于贷款资产税前扣除计提比例选择适用问题

在贷款资产税前扣除比例的选择适用上,银行企业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如果企业选择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文件,则应该按照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100%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税前扣除比例计提,同时正常类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以及其他可税前计提准备金的贷款风险资产则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文件规定,按照1%进行计提并税前扣除;二是如果企业只选择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文件,则所有可税前计提准备金的贷款风险资产按照1%比例进行税前计提扣除。

(二)怎样理解“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这里的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应理解为冲减已在上年度末累计进行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即企业所得税上的业务逻辑和会计处理逻辑保持一致,会计上在计算贷款损失时,本年度末账面计提或冲销的贷款损失准备A=按会计规定本年度末允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余额×计提比率-(期初贷款损失准备账面余额-本年度账务已核销的贷款损失+本年度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贷款损失);在税收处理上,本年度允许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B=按税法规定本年末允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余额×扣除比率-(截至上年度末累计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本年度收回以前年度已获得扣除的贷款损失),即和会计处理一样,冲减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在前,再计提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值得注意的是,当A>B时,应调增所得额A-B,A<b时,应调减所得额B-A,纳税人应通过上述前例案例填报方法对该项业务进行纳税调整。


总结

金融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具有种类多、业务复杂、计算繁琐、证据资料不易搜集完整等特点。如果没有建立健全的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没有及时整理、编制、审核、留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一旦税务部门开展后续管理时出现问题,企业将面临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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